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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價偏低,機關要求鉅額的差額保證金,合法嗎?
2007/12/24
作者: 陳櫻琴.黃仲宜
政府採購押標金保證金作業常犯的錯
標價偏低,機關要求鉅額的差額保證金,合法嗎?
文→陳櫻琴.黃仲宜
實例
「○○線○○橋改建工程」採購案,機關要求廠商在決標日起十四日內繳足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共8,200多萬元(為投標價的33.9%),逾期視為放棄得標。廠商不服,提起申訴,工程會判定,有關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部分,應予撤銷。
說明
機關認定投標廠商的總標價偏低,命其繳納一定差額,即一般所稱的「差額保證金」,前提要件是廠商的總標價偏低,有顯不合理,且有降低品質、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。故機關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時,應考量廠商之營運成本、履約能力、財務狀況是否健全、所有廠商投標價平均值、扣除最高價及最低價之平均值、最低標廠商與次低標廠商投標價及市場行情等因素作綜合考量,不應以招標機關之底價作為唯一之判斷標準,否則屬濫用裁量權。
本件採購案計有二十家廠商參與投標,其中除三家廠商資格不符外,其餘十七家合格廠商之投標價均低於底價(374, 941,500元)之百分之八十,投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廠商甚至多達九家。且申訴廠商之投標價(2億4,200萬元)為所有合格廠商投標價平均值(2億6,349萬元)之百分之九十二,較次低標及第二次低標之投標價亦僅分別差距100萬元(0.4%)及900萬元(3.7%)。申訴廠商之投標價是否即謂「顯不合理」,仍有斟酌餘地。在此情況下,機關應予裁量,不能嚴格限期廠商繳交鉅額的保證金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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